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居住权
地役权
担保物权一般规定
抵押权
质权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留置权
占有
物权的保护
物权所有权一般规定
物权一般规定
国家、集体、私人所有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相邻关系
物权共有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用益物权一般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四百五十八条 有权占有的法律适用
【有权占有的法律适用】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第四百五十九条 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无权占有造成占有物损害的赔偿责任】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六十条 权利人的返还请求权和占有人的费用求偿权
【权利人的返还请求权和占有人的费用求偿权】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四百六十一条 占有物毁损或者消灭时占有人的责任
【权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百六十二条 占有保护的方法
【占有保护请求权】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