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七十八条 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以及表决规则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癚ἔ癛 㨘癙缙癩 盗환띠Dž Ā �癫 ` 峏癧 Ѐ 瑖切 ﯼ좖ᦩĀ ꗐᦩ彿刈奋刈巫刈ᦩᦩ彿刈ᦩ塚刈ᦩꍈ刍 좖ᦩ學刈漸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