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居住权
地役权
担保物权一般规定
抵押权
质权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留置权
占有
物权的保护
物权所有权一般规定
物权一般规定
国家、集体、私人所有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相邻关系
物权共有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用益物权一般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内容
【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的法律适用
【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的法律适用】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的灭失后的重新分配
【宅基地的灭失和重新分配】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与注销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变更和注销登记】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