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
运输合同
合同违约责任
买卖合同
技术合同
保管合同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赠与合同
仓储合同
借款合同
委托合同
保证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
合同通则一般规定
租赁合同
行纪合同
合同的订立
中介合同
合伙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无因管理
合同的效力
不当得利
合同的履行
保理合同
承揽合同
合同的保全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建设工程合同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九百八十五条 不当得利定义
【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免除
【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免除】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恶意得利人返还义务
【恶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 第三人返还义务
【第三人返还义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