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对能源实行开发和节约并重的方针,加强节能技术服务、咨询、监测和审计等工作,在改革的新形势下,进一步促进能源节约,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节能技术服务中心是由国家计划委员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司进行宏观指导、在本地区或本部门节能主管部门指导下,以增强企业和社会节能效益为目的的节能技术服务机构,其业务统一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节能工作部署。
第三条各地区节能技术服务中心为事业单位,所需经费由事业费解决。各部门节能技术服务中心的性质,由组建单位确定。
第四条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以有偿服务的收入,充实测试设备,完善工作条件,努力减轻政府负担。
第二章工作任务
第五条积极协助本地区、本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做好节能方针、政策调研,为制定节能规划、实施节能计划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咨询。
第六条根据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接受本地区、本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委托,行使能源监测职能,对所辖地区或所属企业的生产、生活用能进行监测和检查。并负责本地区、本部门能源监测中心(站)的技术、业务指导。
接受国家或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委托,可参与节能产品的认证工作。
第七条承担节能技术措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经济效益论证工作,为委托单位提供技术经济分析和评价报告。
第八条根据企业需要或节能主管部门的部署,指导或承担企业能量平衡、审计和耗能设备测试,提供测试报告及改进意见。并为企业进行其它方面的节能技术服务和咨询工作。
第九条组织节能技术开发和交流,推广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开拓节能技术市场。
第十条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开展节能宣传和节能科技普及活动;负责节能技术情报交流工作。
第十一条采取培训班、研讨会、专题技术论证会等多种形式,为企、事业单位培训能源管理干部、技术干部及操作人员。
第十二条经有关部门批准,可承担节能项目的设计工作,并可承包设备、材料供应和施工任务,为节能技术改造提供综合服务。
第十三条根据工作需要,应积极开拓节约原材料及资源综合利用等技术服务工作,为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服务。
第三章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确有技术专长、热爱节能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应不低于总人数的百分之八十。行政后勤人员要一职多能。
第十五条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应发挥技术专长,加强和发展跨地区、跨行业的横向联合。
第十六条节能技术服务中心要适应改革的要求,实行主任负责制,试行多种形式承包责任制,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提高现有装备的利用率。
第十七条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应不断提高工作和服务质量,并创造条件,逐步扩大服务范围,在服务领域中树立信誉。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国家计划委员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对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工作做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工作试行条例》(经能〔1982〕609号)即行废止。
法律依据
《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
行政复议对环境监测有要求吗 行政复议对环境监测有要求吗
在环境监测方面行政复议通常具有以下要求:行政复议要求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要求监测设备的合法性,要求监测设备符合环境保护部门的标准和规范要求。要求监测过程的规范性,确保监测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监测,严格遵守监测操作规程和流程。要求监测报告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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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的惩罚方式有哪些 环境污染的惩罚方式有哪些
环境污染的惩罚方式包括环境保护部门或其他相关行政机关可以对违法环境行为者进行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可以依据刑法进行刑事追究并进行刑事处罚;被环境污染影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环境污染者或相关行政机关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等;公示曝光、社会监督、环保志愿者巡查等。
24419人阅读 2023-12-07
环境行政处罚的内容包括哪些 环境行政处罚的内容包括哪些
环境行政处罚的内容包括:环境行政处罚可以对环境违法行为人进行罚款;对严重污染环境或者违法行为人拒不整改、不配合调查等情况,环境保护部门可以采取行政拘留的处罚措施;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吊销其许可证或者暂停其执照;环境保护部门可以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其经营和生产活动的范围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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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活噪音扰民归谁管 我国生活噪音扰民归谁管
生活噪音扰民的管辖主体如下:根据《环境保护法》和相关法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公众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包括管理噪声污染。环境保护部门是主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的部门,他们负责监督和管理噪声污染,对环境噪声超标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处罚。公安机关是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的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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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侵权的归责原则及其责任承担 环境污染侵权的归责原则及其责任承担
环境污染侵权的归责原则是指,在环境污染侵权行为中,应当按照责任主体的不同,划分出相应的责任承担方。具体包括:污染源责任、监管责任、受害方权利、综合责任等。在现实生活中,可能存在多个责任主体同时存在的情况,因此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合理界定责任,予以相应的处理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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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噪声污染中夜间是如何定义的 环境噪声污染中夜间是如何定义的
环境噪声污染中夜间的定义是指每天晚上22:00至次日早上6:00之间的时间段。这个时间段通常被认为是居民休息和睡眠的时间,因此环境噪声标准在夜间会有不同的限制和要求。在城市居民区、商业区、工业区等场所,夜间环境噪声通常需要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以保障人们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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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环境噪音问题规定是什么 关于环境噪音行政诉讼问题规定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即行为人无需证明其过错,只要环境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侵权人无需承担举证责任,只需初步证明环境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关联性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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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未批先建罚款标准是什么 新环保法未批先建的罚款标准
一般情况下,未批先建处罚的标准是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内改正;对建设单位于处于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于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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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流程是什么 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流程是什么
1、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书按法定格式一式三份);2、当事人如要求对拟处罚内容进行陈述申辩,必须接受其陈述申辩,并进行陈述申辩笔录;3、拟定《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局长签发;4、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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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种类的基本形式主要有哪些 环境行政处罚种类的基本形式主要有哪些
(一)警告;(二)罚款;(三)责令停产整顿;(四)责令停产、停业、关闭;(五)暂扣、吊销许可证或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七)行政拘留;(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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