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的惩罚方式有哪些

何平律师
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
2023-12-07

  环境污染的惩罚方式包括环境保护部门或其他相关行政机关可以对违法环境行为者进行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可以依据刑法进行刑事追究并进行刑事处罚;被环境污染影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环境污染者或相关行政机关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等;公示曝光、社会监督、环保志愿者巡查等。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环境污染的防治措施

  1、加强环境监管:建立健全环境质量监测和预警体系,加强环境污染源监管,加大对环境污染行为的惩罚力度。

  2、推广清洁能源:积极推广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降低能源消耗的污染排放。

  3、加强环境教育:加强环境保护教育,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管理能力,强化人们对环境污染的认识和对污染行为的谴责感。

  4、加强技术创新:推进环境技术创新,加强环境保护装备研发,提高环境保护技术的水平和效率。

  5、重视环境治理:积极开展环境治理,建立健全环境治理体系,采取有效的措施,减少环境污染的发生。

  6、加强国际合作:加强国际环境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环保合作和交流,共同应对全球环境问题。

  政府部门在防治环境污染的职责

  1、立法和监管:政府部门应当制定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监管和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环境权益。

  2、环境监测:政府部门应当负责环境质量的监测和评估工作,采集、分析和发布环境监测数据,认真对待和处理环境问题。

  3、环境保护工作:政府部门应当采取行政、法律、经济等方式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加大环保投入,加强环境监管和整治,推动环境污染的防治,保障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

  4、环境管理: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污染源和环境保护设施的管理,推进环境审批制度改革,建立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推行企业环境责任制等。

  5、环境应急管理: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定期组织演练,加强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编制,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及时、有效地应对环境突发事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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