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国家劳动总局、卫生部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同意国家劳动总局、卫生部《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报告》。报告所反映的情况是非常严重的,所提的各项措施是切实可行的,各地区、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做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这不仅是反映企业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实现四个现代化的要求。
防止矽尘及其他粉尘的危害
(1)对于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开采、煤矿开拓掘进、开山、凿洞、隧道施工、坑探作业;石英、玻璃、陶瓷、耐火材料的原料破碎、过筛、搅拌以及土坯成型等生产作业;铸造的造型、型砂处理、落砂、清理等作业都必须积极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尽快地把作业场所的矽尘浓度降下来。严禁在没有防尘措施的情况下进行干式凿岩和敞开式干法生产。国务院各工业交通部门和省、市、自治区的重点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企业),应争取于一九八0年底前使作业场所的矽尘浓度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其他企业,也应在一九八五年以前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2)石棉产品的加工和水泥生产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重点企业应在一九八0年底以前,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作业场所达到国家卫生标准,一九八二年以前全部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其它企业应在一九八五年以前全部达到国家卫生标准。目前分散在农村、街道手纺石棉生产,应该限期进行技术改造。每年应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手纺石棉集中起来以机纺代替,到一九八二年底全面解决手纺石棉的问题。
(3)矿石和其他建筑材料的破碎、筛选、烧结以及冶金、机械系统金属熔炼过程中所产生的粉尘,要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大幅度降下来。重点企业在一九八0年底前,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作业场所达到国家卫生标准,一九八二年以前全部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其他企业在一九八五年以前全部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4)对于生产中危害比较严重的其他粉尘,应根据各自的特点,有计划的抓重点、树样板,在一九八0年以前总结出各自的防尘经验。重点企业到一九八0年底要有二分之一以上作业场所达到国家卫生标准,一九八二年底以前力争全面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其他企业到一九八五年以前也应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防止有毒物质的危害
(1)油漆、浸漆、烘漆作业以及绝缘材料、漆包线、印铁等生产,要尽可能扩大水溶性电泳漆的使用面,积极推广无苯稀料、无溶剂滴漆、热力和催化燃烧以及通风排毒、隔离操作、仪表控制等措施。上述作业场所的苯及其他有机溶剂在空气中的浓度,重点企业每年要有三分之一以上作业场所达到国家卫生标准,一九八一年以前,全部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其他企业,力争在一九八0年底以前,有三分之二以上达到国家卫生标准,一九八二年以前全部达到国家卫生标准。有关部门和地区目前生产的有毒涂料和溶剂,应做出安排,逐步以无毒或低毒涂料和溶剂来代替。
(2)所有使用汞的整流器、差压计、流量计以及工业温度计的单位,一九八0年底以前要求重点企业全部改装无汞仪表;其他企业,也要有三分之二以上改为无汞仪表,到一九八二年基本实现仪表无汞化。生产汞仪表的主管部门和企业,应做出切实的安排,有计划地改为生产无汞仪表;生产无汞仪表企业,除继续提高仪表的质量外,应增大产量,以便逐步以无汞仪表取代有汞仪表。有关部门和地区要加强对医疗用的血压计和体温计的科学研究,统筹安排,提高无汞血压表的质量和产量,在今后三年内,逐步取消汞血压计的生产。无汞体温计的研究,力争在三年内有所突破,五年内能够推广。目前仍生产汞体温计的企业,应采取措施,大幅度地把作业场所的汞蒸气浓度降下来,并在一九八0年底以前全部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3)蓄电池制造业防铅中毒的经验要继续巩固提高,并设法推广到蓄电池修理行业。对全国蓄电池行业的技术改造,一机部和省、市、自治区要有个统筹安排,力争在一九八0年底以前,有三分之二以上作业场所的铅尘、铅烟浓度达到国家卫生标准,一九八二年以前主要作业场所都要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印刷厂的熔铅、铸版、铸字作业,热处理的铅浴作业以及衬铅、焊铅和集中的熨锡、焊锡等作业,均应推广无毒作业新工艺或其他防护措施。各省、市、自治区要争取每年有三分之一以上作业场所的铅尘和铅烟浓度达到国家卫生标准,一九八二年以前全部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4)一切电镀作业,均应有计划地推广无氰电镀和防止铬酸雾危害的经验。各地区、各部门要作出安排,使每年有三分之一以上企业实现电镀无氰化,一九八二年以前全部实现电镀无氰化。对于防护铬酸雾的措施,也应与制定电镀无氰规划统筹安排。
(5)电焊作业的防毒,要以密闭容器和船舱内作业为重点,研究通风排毒和自动化措施,大力开展低毒焊条的研究和生产,积极对氩弧焊、等离子焊的防护技术进行研究,重点企业要在三年内消除电焊尘、锰、臭氧、氧化氮和弧光等对工人的危害。其他企业也要有个安排,争取五年内解决尘、毒危害问题。
(6)炼钢、铸管、炼焦、炼油、油毡、电炭等生产过程中的沥青烟气危害问题,冶金、一机、石油、化工等有关部和地区要组织力量设法在技术取得突破,并在三年内使操作条件有个显著的改善。在一九八五年以前解决沥青烟气的危害问题。
(7)农药、医药、染料、塑料、化纤、橡胶、火化工、湿法冶炼、试剂、助剂以及其他化学原料生产中,有毒物料的投料、出料、取样、清釜、干燥、过滤、萃取、包装、分装等操作,要尽量采取密闭、机械化和自动化措施,各种反应锅的尾气均应回收或处理。力争消灭跑冒事故,保证泄漏率不超过千分之三,并向更高的标准努力。各地区、各部门要在三年内使一般化工生产企业的防毒工作有个很大的改进,在五年内进行比较彻底的解决。
(8)石油化工及有关气体合成的化工企业,应当重点研究防毒、防火、防爆与净化的综合防治措施。三年内对危害比较严重的工艺过程,总结出防治经验,并把经验配套成龙。
(9)对于其他专业的防毒问题,如氯碱生产中用其他工艺取代水银电解工艺,人造纤维中的二硫化碳防治,高硫高砷有色矿焙烧的二氧化硫和氧化砷烟气防治、铍冶炼、汞冶炼、铝冶炼和磷肥生产含氟烟气的防治等等,有关部门、地区和企业,应结合科学研究,提高现有防治效果,积极解决毒害问题,使作业场所的劳动条件有较显著的改善。
3、凡危害严重而没有采取防尘防毒措施的干法或敞开式生产,应该首先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尽可能使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大幅度地降下来,然后纳入各部门和地方规划,逐步从根本上解决。
4、对已经达到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继续巩固,争取做出新的成绩;曾经达到现又回升的,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早恢复到国家卫生标准。凡有防尘防毒设施,近年来由于管理不善被损环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应尽快修复和改进,要在一九七九年内使防尘防毒效果达到历史最好水平。
5、“五小企业”的防尘防毒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调查研究,摸清情况,树立样板,作出规划,积极解决。对尘毒危害特别严重的企业,要根据生产发展,结合技术改造,考虑迁、并或转产,一时无法迁并改造的,也要采取临时措施,控制尘毒的危害。
6、各地区、各部门在制定规划时要注意尽可能采用现代化技术,推广无毒无害生产工艺,结合技术革新不断改造旧工艺,要使防尘防毒措施尽可能与机械化、自动控制,减轻动劳强度,综合利用结合起来。对于随着生产发展而产生的新尘毒危害,要在实现四个现代化过程中,同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法律依据
《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迅速扭转职业病增多的状况,认真解决当前防尘防毒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我们根据去年召开的全国防尘防毒工作会议研究的意见,提出了一些具体措施,并已征得国家计委、经委、建委、国家物资总局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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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境监测方面行政复议通常具有以下要求:行政复议要求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要求监测设备的合法性,要求监测设备符合环境保护部门的标准和规范要求。要求监测过程的规范性,确保监测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监测,严格遵守监测操作规程和流程。要求监测报告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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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的惩罚方式包括环境保护部门或其他相关行政机关可以对违法环境行为者进行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可以依据刑法进行刑事追究并进行刑事处罚;被环境污染影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环境污染者或相关行政机关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等;公示曝光、社会监督、环保志愿者巡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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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的内容包括:环境行政处罚可以对环境违法行为人进行罚款;对严重污染环境或者违法行为人拒不整改、不配合调查等情况,环境保护部门可以采取行政拘留的处罚措施;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吊销其许可证或者暂停其执照;环境保护部门可以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其经营和生产活动的范围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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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未批先建处罚的标准是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内改正;对建设单位于处于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于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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