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法全文确立的草原保护制度有哪些
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建立了草原法。草原法确立的草原保护制度主要有:1、调整范围;2、利用方针;3、草原权属;4、草原规划;5、草原建设;6、草原利用;7、草原保护。

草原法确立的草原保护制度
第四十二条 国家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下列草原应当划为基本草原,实施严格管理:
(一)重要放牧场;
(二)割草地;
(三)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退耕还草地以及改良草地、草种基地;
(四)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
(五)作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
(六)草原科研、教学试验基地;
(七)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基本草原的其他草原。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下列地区建立草原自然保护区:
(一)具有代表性的草原类型;
(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分布区;
(三)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和经济科研价值的草原。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草原珍稀濒危野生植物和种质资源的保护、管理。
第四十五条国家对草原实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草原载畜量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定期核定草原载畜量。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超载过牧。
第四十六条 禁止开垦草原。对水土流失严重、有沙化趋势、需要改善生态环境的已垦草原,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草;已造成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应当限期治理。
第四十七条 对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草原和生态脆弱区的草原,实行禁牧、休牧制度。
第四十八条 国家支持依法实行退耕还草和禁牧、休牧。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对在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实施退耕还草的农牧民,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粮食、现金、草种费补助。退耕还草完成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登记,依法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发放草原权属证书。
第四十九条 禁止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
第五十条 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采矿产资源的,并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经批准在草原上从事本条第一款所列活动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区域内,按照准许的采挖方式作业,并采取保护草原植被的措施。在他人使用的草原上从事本条第一款所列活动的,还应当事先征得草原使用者的同意。
第五十一条 在草原上种植牧草或者饲料作物,应当符合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防止草原沙化和水土流失。
第五十二条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并事先征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不得侵犯草原所有者、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草原植被。
第五十三条 草原防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草原防火责任制,规定草原防火期,制定草原防火扑火预案,切实做好草原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草原鼠害、病虫害和毒害草防治的组织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草原鼠害、病虫害和毒害草监测预警、调查以及防治工作,组织研究和推广综合防治的办法。禁止在草原上使用剧毒、高残留以及可能导致二次中毒的农药。
第五十五条 除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外,禁止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因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确需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的,应当事先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并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相关规定:第九条 草原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
第十条 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使用草原的单位,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
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对于环境污染的行为,相关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将面临行政处罚,如罚款、停产整顿、撤销许可证等。因环境污染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环境污染的严重情况,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将面临刑事责任,如拘留、有期徒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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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处罚记录如何消除掉 环境保护处罚记录如何消除掉
环境保护处罚记录是公共记录,通常不会被删除或消除。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减少对您的影响:切实遵守环境法规,防止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从根本上减少环境保护处罚记录的产生。已经被环境保护部门处罚,应当积极整改,确保环保问题能够得到解决。环保处罚记录会有一定的公示期限,公示期满后可以依法申请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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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责任的特征有哪些 环境侵权责任的特征有哪些
环境侵权责任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或者已经或者可能会对环境造成危害。必须造成了环境的损害,如环境污染、生态系统破坏等,这种损害可能是短期的也可能是长期的。必须能够建立法律关系,即行为人必须承担与被侵害环境权益相对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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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具有哪些特征 环境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具有哪些特征
环境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具有以下特征:环境行政诉讼中,原告通常举证自己的环境权利受到侵犯,而被诉行政机关则需要进行辩护,承担举证责任。在环境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相对较轻,主要是提供环境权利受到侵犯的证据,而被诉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相对较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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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需要在环境污染案件中负责举证责任 谁需要在环境污染案件中负责举证责任
在环境污染案件中,举证责任由原告和被告共同承担。环境污染案件中的举证责任通常存在于原告和被告之间。原告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环境权益受到损害,而被告则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环境污染或者符合环境法规的要求。因此,在环境污染案件中,举证责任由原告和被告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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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的行政处罚有什么类型 环境的行政处罚有什么类型
环境的行政处罚通常包括以下几种类型:对于轻微违法行为或者初次违法行为,环保部门通常会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提醒当事人注意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避免再次违法。对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制度的行为,环保部门通常会根据违法情况和造成的环境损害程度,对当事人给予罚款处罚。暂扣或者撤销许可证或者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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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性质是什么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性质是什么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的性质一般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具体处理可依据《环境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实际违法事实,可以给予警告、罚款、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行政拘留等处罚。过罚相当原则要求环境相对人实施了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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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生活中的行政处罚十分常见,但是有时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时可能对相应的事实情况并不了解或者证据不足因此做出了错误的行政处罚,撤销行政处罚的理由主要有五种:主要证据不足;法律法规适用不当;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范围的;滥用职权。撤销行政处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行政行为缺乏必要的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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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改造搬迁的主要补偿项目包括土地使用权补偿、棚舍补偿、棚内配套设施补偿、停产补偿、活动设备(养殖设施、养殖工具等)搬迁费用、不动设备价值重置(水电、环评设施、 等)、搬迁补贴、临时安置费。如果是工厂本身存在环保违法的情况则是不存在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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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适用的时效是多久 环境行政处罚适用的时效是多久
对环境违法行为适用行政处罚的期限为二年。两年内未发现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的,不给予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可以由行政机关在受理行政违法案件时确定处理。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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