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批货司法解释有什么
签订技术合同之后,当事人可以对技术成果进行转让,合同的技术秘密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许可他人使用。技术合同转让需要由双方协商后确定,技术所有人要对自己所拥有的技术进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既有从严限定的一面,也有从宽的一面。
《解释》规定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自行实施权利,但因其不具备独立实施条件,以一个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或者使用的,可以准许。作这种相对从宽的解释主要是考虑一些当事人不具备自己独立实施的条件,影响到技术的转化、应用和推广,所以将一个普通实施许可视为其自己实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第二条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包括:(一)履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承担其交付的其他技术开发任务;(二)离职后一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职工就职工在职期间或者离职以后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权益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约定确认。
第三条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金、设备、器材、原材料、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和资料等。
第四条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职工在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设备、器材或者原材料等物质条件,并且这些物质条件对形成该技术成果具有实质性的影响;还包括该技术成果实质性内容是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尚未公开的技术成果、阶段性技术成果基础上完成的情形。但下列情况除外:
第五条
个人完成的技术成果,属于执行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又主要利用了现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的,应当按照该自然人原所在和现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达成的协议确认权益。不能达成协议的,根据对完成该项技术成果的贡献大小由双方合理分享。
第六条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三百二十七条所称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包括对技术成果单独或者共同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也即技术成果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人民法院在对创造性贡献进行认定时,应当分解所涉及技术成果的实质性技术构成。提出实质性技术构成并由此实现技术方案的人,是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提供资金、设备、材料、试验条件,进行组织管理,协助绘制图纸、整理资料、翻译文献等人员,不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
第七条
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订立的技术合同,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授权或者认可的,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的合同,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未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授权或者认可的,由该科研组织成员共同承担责任,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该合同受益的,应当在其受益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前款所称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从事技术研究开发、转让等活动的课题组、工作室等。
第八条
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依法须经有关部门审批或者取得行政许可,而未经审批或者许可的,不影响当事人订立的相关技术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对办理前款所称审批或者许可的义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由实施技术的一方负责办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当事人一方采取欺诈手段,就其现有技术成果作为研究开发标的与他人订立委托开发合同收取研究开发费用,或者就同一研究开发课题先后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委托人分别订立委托开发合同重复收取研究开发费用的,受损害方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条
下列情形,属于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所称的“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一)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包括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提供给对方、非互惠性转让给对方、无偿独占或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二)限制当事人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三)阻碍当事人一方根据市场需求,按照合理方式充分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包括明显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实施合同标的技术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品种、价格、销售渠道和出口市场;(四)要求技术接受方接受并非实施技术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服务以及接收非必需的人员等;(五)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六)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
第十一条
技术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技术开发合同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已经履行或者部分履行了约定的义务,并且造成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过错在对方的,对其已履行部分应当收取的研究开发经费、技术使用费、提供咨询服务的报酬,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因对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给其造成的损失。技术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履行合同所完成新的技术成果或者在他人技术成果基础上完成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享,当事人不能重新协议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由完成技术成果的一方享有。
第十二条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或者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另一方侵权仍与其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属于共同侵权,人民法院应当判令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保密义务,因此取得技术秘密的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
第十三条
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可以继续使用技术秘密的人与权利人就使用费支付发生纠纷的,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处理。继续使用技术秘密但又拒不支付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判令使用人停止使用。人民法院在确定使用费时,可以根据权利人通常对外许可该技术秘密的使用费或者使用人取得该技术秘密所支付的使用费,并考虑该技术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成果转化和应用程度以及使用人的使用规模、经济效益等因素合理确定。不论使用人是否继续使用技术秘密,人民法院均应当判令其向权利人支付已使用期间的使用费。使用人已向无效合同的让与人支付的使用费应当由让与人负责返还。
第十四条
对技术合同的价款、报酬和使用费,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对于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根据有关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成本、先进性、实施转化和应用的程度,当事人享有的权益和承担的责任,以及技术成果的经济效益等合理确定;(二)对于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根据有关咨询服务工作的技术含量、质量和数量,以及已经产生和预期产生的经济效益等合理确定。技术合同价款、报酬、使用费中包含非技术性款项的,应当分项计算。
第十五条
技术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30日内仍未履行,另一方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当事人在催告通知中附有履行期限且该期限超过30日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履行期限为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合理期限。
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技术成果向企业出资但未明确约定权属,接受出资的企业主张该技术成果归其享有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予以支持,但是该技术成果价值与该技术成果所占出资额比例明显不合理损害出资人利益的除外。当事人对技术成果的权属约定有比例的,视为共同所有,其权利使用和利益分配,按共有技术成果的有关规定处理,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对技术成果的使用权约定有比例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当事人对实施该项技术成果所获收益的分配比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哪些合同免责条款被法律视为无效 哪些合同免责条款被法律视为无效
如有以下情况,则免除条款为无效:导致另一方受到实际伤害的条款;由于有意或重大过失而使另一方财产遭受损害的免责条款。免责条款的生效须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一方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该条款不违反公序良俗,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定情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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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不清晰的合同能否成立 标的不清晰的合同能否成立
标的不明确的合同不成立。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在合同中没有标的合同一般不成立。标的是指当事人自身需要清楚界定的部分,其目的在于确定当事人所期望、效果的基本内容。合同的内容通常应载明双方的名称、住址;合同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格或报酬。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方式,违约的责任,纠纷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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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应注意的原则有哪些 合同订立应注意的原则有哪些
民法确立了当事人诉讼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一般应当遵守这五个原则,即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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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最长持续多久 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最长持续多久
在民间借贷中,保证人的有效期限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如无协议,则以半年为限。保证期限是指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所承担的义务,不能中止,不能中断,不能延长。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应当向保证人提出书面保证请求。但是,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损失赔偿数额较大,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7472人阅读 2024-01-12
在合同中保全与担保有什么区别 在合同中保全与担保有什么区别
合同担保是法律和当事人共同制定的一种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保证债权人的债权能得到实现的一种法律手段。合同保全可以划分为代位权利的行使和撤销权的行使两种,其中,以订立保证合同为担保;合同保全需要向法院申请保全,而合同担保仅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11442人阅读 2024-01-12
盖公章不签字合同有效吗 盖公章不签字合同有效吗
盖公章不签字合同是否有效要看具体情况。尽管在合同的签名中,明确列出了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但是却没有他的签名,只有盖章,并不影响合同的生效。也有一些例外,比如,在合同中规定,需要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名后才能生效,未经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名的,该合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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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与从合同是哪些关系 主合同与从合同是哪些关系
主合同和从属合同是从属关系。从属合同最大的特征是其从属性,也就是从合同不能单独存在,而且要以主合同成立和生效为条件。如果主合同无效,则从合同无效;主合同移转,从属合同亦不可独立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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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失误写错了是否可以重签 合同失误写错了是否可以重签吗
合同有失误经过合同双方协商后,一般可以重新签订。在这种情况下,在合同中若有书写错误,则应视书写错误的情形来决定该如何处理。但是,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私自重新签订的,该重新签订的合同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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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合作协议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吗 战略合作协议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吗
战略合作协议约定违约责任一般要根据情况而定。按照所签合同的内容来确定责任。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时,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形,明确责任范围、责任形式和赔偿方式,以防止纠纷的发生。违约责任是一种法律上的义务,不论合同中有没有明文规定,只要一方的行为使守约方受到了损害,就应当负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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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要约不可撤销 要约不可撤销的情况
要约是指在另一方作出承诺之前,要与另一方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不可撤销的具体情况,一是要约人通过规定的承诺时间等方式,明确要约人的要约是不能撤销的。二是受邀人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该要约具有不可撤销性,并且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合理的筹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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