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失效的主要事项有哪些
要约失效主要有下面这四种形式,1、对要约的拒绝;2、要约人撤销要约;3、受要约人没有在承诺期限内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重大变更。在法律上,关于要约的概念也有关于要约无效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确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有哪些情形出现时要约失效
1、要约的撤回。撤回要约通知,一般要求会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是要约刚好到达受要约人。
2、受要约人拒绝要约的通知消息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以书面或者口头等方式通知要约人不接受他的要约;
3、受要约人对所要约的内容作出重大改动。改变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格或报酬,履行期间,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以及争端的解决办法,是对提供的实质性的改变;
4、如果要约中有接受期,则在接受期届满时,受要约人没有接受。对于口头要约,如果没有在很短的时间里立刻做出接受,就意味着要约无效;
5、要约的撤销。要约是可以撤销的,但其撤销的通知,应在受要约人作出接受通知前送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区别
要约的撤销与要约的撤销的区别在于,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发出之后,要约还没有到达受要约人手中,也就是说,在该要约生效以前,要约人已经丧失了其法律效力。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生效之后,受要约人撤销要约,因而导致要约归于消灭的一种行为。
法律依据
第四百七十七条【要约撤销】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失效的主要事项有哪些 要约失效的主要事项有哪些
要约失效主要有下面这四种形式,1、对要约的拒绝;2、要约人撤销要约;3、受要约人没有在承诺期限内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重大变更。在法律上,关于要约的概念也有关于要约无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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