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非法人组织
民事权利
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
民事责任
诉讼时效
期间计算
基本规定
自然人
法人
第二百条 期间的计算单位
【期间计算单位】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第二百零一条 期间的起算
【期间起算】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第二百零二条 期间结束
【期间结束】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结束日顺延和末日结束点
【期间结束日顺延和末日结束点】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第二百零四条 期间的法定或约定
【期间的法定或约定】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