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成立的条件包括哪些
仓储合同成立的条件包括:
1、存在两方或多方以上当事人。
2、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的情形。
3、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4、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订立仓储合同要注意哪些
(一)主体方面
1、保管人的资格
并不是任何个人或单位都能够从事仓储业务的,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专营或兼营仓储业务的法人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所以在签订仓储合同之前,一定要查明保管人是否具有从事仓储的资格,并且是否在其营业执照上写明。
2、保管人一方是代理人来签合同的情况
当保管人一方是代理人来签合同时,存货人应注意审查其是否具有代理人资格。主要注意以下两点:
(1)该代理人是否具有授权委托书。在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授权权限、期间,并由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盖章;
(2)代理人是否在授权范围内代订仓储合同,凡是超越代理权限而订立合同的,将因无权代理而导致合同无效。
(二)仓储物
1、仓储物是否违法
标的物违法将导致仓储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仓储合同时,保管人应确切地知晓存货人所存放的是什么物品,防止存货人利用仓储公司存放违法物品。
2、合同中应注明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方面。
(1)由于仓储合同的标的物是委托储存保管的货物,对于存货人来说,无论其为特定物还是种类物,均具有特定的用途,保管人不但应妥善保管,以免发生损毁,而且在保管期满后应当按约定将原物及其孳息交还存货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因此,必须在合同中对货物的品种或品名作出明确、详细的规定。
(2)货物的数量依据保管人的存储能力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应以法定计量单位计算;货物的质量应使用国家或者有关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标明,如货物有保质期的,也应一并说明;货物的包装由存货人负责,有国家或者专业包装标准的,执行规定标准,没有有关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九百零五条,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第九百零九条,仓单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共有八项:其中,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储存场所,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四项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记载则不发生相应的证券效力。其余四项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如当事人不记载则按法律的规定来处理。
哪些合同免责条款被法律视为无效 哪些合同免责条款被法律视为无效
如有以下情况,则免除条款为无效:导致另一方受到实际伤害的条款;由于有意或重大过失而使另一方财产遭受损害的免责条款。免责条款的生效须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一方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该条款不违反公序良俗,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定情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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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不清晰的合同能否成立 标的不清晰的合同能否成立
标的不明确的合同不成立。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在合同中没有标的合同一般不成立。标的是指当事人自身需要清楚界定的部分,其目的在于确定当事人所期望、效果的基本内容。合同的内容通常应载明双方的名称、住址;合同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格或报酬。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方式,违约的责任,纠纷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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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应注意的原则有哪些 合同订立应注意的原则有哪些
民法确立了当事人诉讼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一般应当遵守这五个原则,即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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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中,保证人的有效期限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如无协议,则以半年为限。保证期限是指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所承担的义务,不能中止,不能中断,不能延长。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应当向保证人提出书面保证请求。但是,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损失赔偿数额较大,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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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担保是法律和当事人共同制定的一种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保证债权人的债权能得到实现的一种法律手段。合同保全可以划分为代位权利的行使和撤销权的行使两种,其中,以订立保证合同为担保;合同保全需要向法院申请保全,而合同担保仅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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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公章不签字合同是否有效要看具体情况。尽管在合同的签名中,明确列出了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但是却没有他的签名,只有盖章,并不影响合同的生效。也有一些例外,比如,在合同中规定,需要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名后才能生效,未经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名的,该合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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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和从属合同是从属关系。从属合同最大的特征是其从属性,也就是从合同不能单独存在,而且要以主合同成立和生效为条件。如果主合同无效,则从合同无效;主合同移转,从属合同亦不可独立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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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是指在另一方作出承诺之前,要与另一方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不可撤销的具体情况,一是要约人通过规定的承诺时间等方式,明确要约人的要约是不能撤销的。二是受邀人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该要约具有不可撤销性,并且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合理的筹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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