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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保证书
公安局、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
我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是 关系。我愿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 遵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 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及时向执行取保候审的机关报告。
保证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