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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一公司与某二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2-08-04
案例内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3财保200号

申请人:某一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J。

法定代表人:孟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表人:张定,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表人:曲海波,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二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

申请人某一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案号为XXXX号],请求对被申请人某二公司名下财产在人民币385948元范围内予以采取保全措施。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材料提交本院。申请人某一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一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某二公司名下的以下银行账户:

1、开户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年路支行,账号: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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