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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与某一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2-07-28
案例内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3财保157号

申请人:肖某,男,1977年2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天津市北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燕斌,天津瀛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辰,天津瀛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一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MA007L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

申请人肖某于2022年2月18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案号为(2022)京仲案字第XXXX号],请求对被申请人某一公司名下财产在人民币313013元范围内予以采取保全措施。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材料提交本院。申请人肖某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肖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某一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大屯路支行,账号: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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