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3财保188号
申请人:刘某,男,2000年8月9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超,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某,女,1977年12月4日出生。
被申请人: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589129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
申请人刘某于2022年3月17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案号为(2022)京仲案字第XXX号],请求对被申请人德某、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人民币8.5万元范围内予以采取保全措施。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材料等提交本院,申请人刘某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德某名下的下列财产:
1、银行账户(开户行:建设银行北京柳芳南里支行,账号:XXX);
2、持有的某公司8.5万元出资额的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