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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庆某等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2-08-02
案例内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3财保182号

申请人:刘某,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尧尧,北京索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建廷,北京索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庆某,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某1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

申请人刘某于2022年2月23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案号为xxx号],请求对被申请人庆某、某1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在人民币3230377.78元范围内予以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刘某向本院提供了担保。2022年4月13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仲裁申请书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庆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开户行:xxx,账号:xxx);

二、冻结被申请人某1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开户行:xxx,账号: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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