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7破37号
2021年9月14日,武钢电修综合电器厂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于同年9月22日裁定受理。
本院查明,2021年10月20日,本院指定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为武钢电修综合电器厂的破产管理人。同年12月15日,武钢电修综合电器厂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管理人向本院、债权人汇报了相关情况。会议上无人提出重整或和解申请,债权人、债务人对管理人审核的债权无异议。经管理人核查认定:安徽省皖江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普通债权187,032元,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实业公司普通债权13,744,589.27元。合计13,931,621.27元。经管理人核查:债务人的主要财产为银行存款30,857.53元;两辆车辆的拍卖款74800元;机械设备一套评估值为371,400元。武钢电修综合电器厂已严重资不抵债,缺乏偿还能力。
本院认为,武钢电修综合电器厂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武钢电修综合电器厂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