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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裁定书

文号:
(2021)鄂0107破37号之一
受理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22.09.02
案例内容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7破37号之一

2021年9月22日,本院根据武钢电修综合电器厂的申请,裁定受理武钢电修综合电器厂破产清算一案。

本院查明:2021年12月15日,本院召开武钢电修综合电器厂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申报期限内和一债会后,债权人安徽省皖江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管理人申报普通债权187,032元,债权人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实业公司向管理人提出债权认定异议。经管理人核查认定,安徽省皖江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普通债权187,032元,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实业公司普通债权13,744,589.27元。管理人将上述核查结果告知上述债权人及债务人。经核查、核对,债权人对本人及他人债权均无异议,债务人对他人债权无异议。2022年2月28日,管理人向本院申请就上述无争议债权进行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情况,债务人、债权人对于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实业公司、安徽省皖江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债权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实业公司、安徽省皖江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债权(详见无争议债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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