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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镜良申请破产清算破产申请审查案件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文号:
(2022)浙0483破申46号
受理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22.09.01
案例内容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83破申46号

申请人:张镜良,男,1969年7月23日,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

申请人张某,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同日,本院执行部门作出移送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审查决定书,并于同年8月1日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查明:申请人从事服装生意,后期因为经营不善开始亏损,2020年起陆续有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均未履行完毕。截至目前,申请人在本院尚未执行完毕的案件5件,涉案申请执行标的210余万元,均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另在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尚未执行完毕的案件各1件,涉案申请执行标的26余万元。本院执行局也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现无收入和存款。

本院认为:申请人户籍地及住所地位于桐乡市,且申请人曾参加浙江省内社会保险,本院有申请人作为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案件数起,故本院依法具有管辖权。其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据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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