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81破申47号
申请人:周高君,男,195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高君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中,申请人周高君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申请人周高君撤回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周高君撤回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