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26破申41号
申请人: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佳何支行,住所地宁海县大佳何镇大何西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6655559162。
代表人:张文彬,该支行行长。
被申请人:宁波市锦联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大佳何镇源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668457318L。
法定代表人:袁慧玲,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2021年9月14日,申请人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佳何支行在执行程序中以被申请人宁波市锦联服饰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宁波市锦联服饰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通知了被申请人宁波市锦联服饰有限公司,其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宁波市锦联服饰有限公司于2007年10月30日登记设立,注册资本158万元,住所地宁海县大佳何镇源泉路,核准登记机关为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5月28日,本院作出(2018)浙0226民初34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逾期利息26012.63元。被申请人届期未履行上述债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在执行过程中未履行付款义务。截至2021年3月30日,本院以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的未执结案件4件,未清偿标的额831595.43元。经本院查询,被申请人名下无财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