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1破21号之一
2021年11月25日,本院根据李某、游某、周某的申请,裁定受理盐城东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担任盐城东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2022年3月15日,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其编制且经债权人会议核查的《盐城东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表》所列债权裁定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截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下简称一债会)召开时,共有11户债权人(含职工债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总金额为××××元,经管理人审核共认定11户债权人的债权,合计金额××××元。管理人将上述债权审核结果制定了债权表,提交一债会核查。后管理人调查,补充认定邵某职工债权××××元,管理人于2022年2月21日向全体债权人寄送《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二》,将上述债权认定情况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无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中记载的债权提出异议。
截止报告日,管理人共认定债权11户12笔,合计金额为××××,其中社保债权××××元,税务债权××××元,普通债权××××元,以及职工债权××××元。管理人根据提交一债会审核的债权表、补充认定情况,最终编制了《盐城东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表》。
本院认为:盐城东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所编制的《盐城东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表》中所列债权已经债权人会议核查,无债务人、债权人对该债权表所列11户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管理人关于确认《盐城东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表》所列债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国家税务总局东台市税务局等11户债权人的债权(详见无异议债权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