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81破2号
2022年5月1日,本院根据许柱的申请,裁定受理盐城唯力时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担任盐城唯力时装有限公司管理人。2022年7月27日,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其编制且经债权人会议核查的《盐城唯力时装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表》所列债权裁定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截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下简称一债会)召开时,共有16户债权申报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总金额为15564540.96元,经管理人审核共认定16债权人19笔债权,认定债权总额15172221.05元,其中抵押优先债权2户2笔合计322911.99元、社保债权1户1笔1746823.27元、税收债权1户1笔815446.20元、普通债权14户14笔合计12187039.59元、劣后债权1户1笔100000元;不予认定金额392319.91元。管理人将上述债权审核结果制定了债权表,提交一债会核查。无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中记载的债权提出异议。管理人根据提交一债会审核的债权表,最终编制了《盐城唯力时装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表》。
本院认为:盐城唯力时装有限公司管理人所编制的《盐城唯力时装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表》中所列债权已经债权人会议核查,无债务人、债权人对该债权表所列16户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管理人关于确认《盐城唯力时装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表》所列债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国家税务总局东台市税务局等16户债权人的债权(详见无异议债权表)。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