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7破5号之一
2021年1月21日,本院根据武汉武钢北湖恒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武汉武钢北湖恒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本院查明:2021年5月25日,本院召开武汉武钢北湖恒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截止2021年11月19日,共有7名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7笔债权,债权总额为42,994,478.28元,经管理人审核确认的债权为4笔,总额为42,774,551.94元,其中职工债权总额766,092.94元,普通债权总额42,008,459元。管理人已将编制的《武汉武钢北湖恒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债权表》提交债权人、债务人核查。债权人应在异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对有争议的债权向本院提起诉讼以确认债权,逾期则视为对上述债权无异议。法定期限内,全体债权人未就上述4笔债权向本院提起诉讼。2021年12月6日,管理人向本院申请就上述无争议债权进行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情况,债务人、债权人对于武汉武钢北湖经济开发公司等4位债权人的债权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武汉武钢北湖经济开发公司等4位债权人的债权(详见无争议债权表)。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